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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随意答应他人请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亏![寿光易信会计公司]

时间:2019-11-10     作者:寿光会计公司【原创】   阅读

  有很多朋友或者是客户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可不可以做别人的法人?别人要让我当他们公司的法人会不会对我有危害?今天寿光易信会计公司就来跟大家解答一下。下面我先给大家来讲一个案例,大家自己来思考一下。

  小明本来是一家公司的报税会计,每月有4200元左右的工资,虽然工作有点单调乏味,但不需要风吹日晒,在同龄人中也算很好的了。去年6月份,小明没有禁住朋友诱惑,替朋友担任一家新成立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朋友说自己不方便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跟小明说以每月6000元的待遇聘请小明担任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之间没有任何字据,也没有签署合同。公司没有任何交易,以帮朋友忙为名义大量虚开“钢材”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的朋友短短1年获利近200万元。后果大家肯定都想到了,违法乱纪行为没有逃过金税三期监控系统的法眼,小明将在监狱的铁窗内渡过漫长的后半生!

  相信大家读完上述案件之后对这一问题有了了解,那么接下来我们继续来看这一问题。

  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吗?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所以,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时候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替人当老板”签订一份与自己无关的协议有效吗?

  有人说:朋友让我帮他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我之间是有签协议的,上面明确约定了公司的一切债务与我无关,我只是挂名而已,这份协议有效吗?

  答复:有效。但是只能约束对方及其公司,也就是说只在公司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益。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即使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公司实际由XX经营和管理,挂名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协议,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的约定并不能违抗法律。

  切记:不可随意答应他人请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亏!

  法律参考

  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不足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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