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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只用一张发票可以吗?时间:2019-10-10 大力加强公司支出费用相应实质性要件的审核工作,是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至关重要的构成部分,另外又是企业所得税法判定能否准许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是证实公司支出费用能否与公司获取收益相关,能否合理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只靠一张发票并不能够支撑业务的真实有效。要是只靠一张发票入账,不管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或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有漏洞和隐患。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公司实际上出现的与获取收益相关的、有效的支出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许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当然了,发票这一直接证据又是极其重要的,虽说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仅限为发票,但相对于可以获取发票的情况而言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其它材料同样是证实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同样又是不可缺少的。这一点在其它的文件同样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关于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明文规定,大力加强发票调查核实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能当作税前扣除凭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单位、个人在销购商品、出具或是接受经营服务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应该按照规定开具、使用、获取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明文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要求发票尤其是没有填写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能准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明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公司的,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销售方出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能当作税收凭证。 |